| 发布用户:撒旦 | 发布时间:2022-02-08 |
| 文件类别:规范标准 | 文件大小:0.18MB |
资料描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绿色建筑标识式样的通知》(建办标〔2021〕36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推荐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证书和标牌。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 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或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或相对应的现行地方标准《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009,工业建筑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监督全省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初审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初审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预审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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