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用户:撒旦 | 发布时间:2022-02-11 |
| 文件类别:规范标准 | 文件大小:0.28MB |
资料描述: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21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运行、维护保养、检测 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 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等. 第四条 (政府与管理机构责任)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 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 整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管 — 2 —
理机构应当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协调处置建筑消防设 施安全隐患. 第五条 (部门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居民住 宅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民政、文 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 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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