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用户:撒旦 | 发布时间:2022-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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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描述:
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长政发[2021]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5日)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配置居
住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长沙城市居住公
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2018)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长沙当
前发展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辖区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
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设计方案等规划设计,各县
(市)参照执行。
1.3 目标和原则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
服务的均等化和均好性为目标,贯彻可持续发展、公益性设施优
先、节约集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
1.4 设施分级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与本市行政管理体制街道和社区对
应,并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15 分
钟生活圈、10 分钟生活圈、5 分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的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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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分为街道级、社区级两级。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按照 15 分
钟生活圈和 10 分钟生活圈两个标准进行配建,对应的行政辖区为
街道。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按照 5 分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进行配
建,对应的行政辖区为社区。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为非包含关系,上一级公共服务设
施不能覆盖下一级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建
设规模未达到街道级规模,除配建部分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外,
还需要依据各个社区的人口规模配置本社区内的便民服务设施。
1.5 设施分类
本规定所指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和街道、社区两
级设施分级体系进行设施分类。街道级和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
八大类:教育设施、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便民服务设施。可由市场
自行配置的设施,如商业设施等,非本规定重点考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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