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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碳排放计算导则(试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
发布用户:撒旦 发布时间:2022-04-05
文件类别:规范标准 文件大小:2.18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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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描述:
1 名词与术语 1.1.1 建筑碳排放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建筑物在与其有关的建造及拆除、运行阶段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1.1.2 碳排放因子 carbon emission factor 将能源与材料消耗量与二氧化碳排放相对应的系数,用于量化建筑物不同阶段相关活动的碳排放。 1.1.3 建筑碳汇 carbon sink of buildings 在划定的建筑物项目范围内,绿化、植被从空气中吸收并存储的二氧化碳量。 1.1.4 计算边界 accounting boundary 与建筑物建造及拆除、运行等活动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的计算范围。 2 建筑碳排放清单与指标 2.1 建筑碳排放清单 2.1.1 建筑碳排放内涵与外延 建筑碳排放的计算边界,依据不同的参考对象,具有不同的划分和描述,本导则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步划分的建筑领域碳排放计算边界,将建筑碳排放定义为建筑在建造、运行、拆除三个阶段产生的碳排放。其中建筑建造所需的混凝土以及装配式构建生产过程产生的碳排放包含在建造阶段的碳排放中。 碳排放来源主要来自燃料燃烧释放等。严格来看,通常建筑本体(不包括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直接碳排放量较少,主要为间接碳排放。从碳排放源来看,建筑全生命期的碳排放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运输过程的化石能源消耗和能耗;二是建筑建造阶段的碳排放;三是运行阶段的碳排放;四是建筑拆除阶段的碳排放。 若实际工程中需要需要计算建筑全生命期的碳排放,则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的碳排放可参考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2019)[1]的规定计算。 2.1.2 建筑碳排放清单总表 本导则约定碳排放核算的最大足迹范围为营造人员正常生活与活动的具体建筑所造成的相关活动。结合建筑碳排放源分析,本导则列出的建筑碳排放清单见表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