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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导则(试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11月)
发布用户:撒旦 发布时间:2022-04-21
文件类别:规范标准 文件大小:0.80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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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描述:
第一章 总则 1.1.1 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海绵城市规划与建设、响应浙江省“水生态良好、水环境改善、水资源充足、水安全保障”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城市发展理念,强化我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建设实效,打响“生态、宜居”的城市品 牌,根据现行国家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 号)、《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1.2 本导则可作为湖州市海绵城市建设范畴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 制性详细规划及城镇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并适用于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中配套海绵工程的设计、施工与维护管理。 1.1.3 遵循“规划引领、安全为重、生态优先、 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经济可 行、近远结合、管治并重”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工 程措施,统筹实施排水系统,对城市原有生态体系实现低影响开发,从而实现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 1.1.4 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及管理,除满足本导则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 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当本导则要求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的,以国家 现行标准、规范为准,当本导则要求高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的,以本导则为准。 1.1.5 海绵城市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相关规划建设活 动适用本导则。示范区范围外可参照执行。随着湖州市海绵城市示范建设的推进 和低影响开发工程的实践,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对本导则内容逐步完善和优化。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2.1 一般术语与定义 2.1.1 海绵城市 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方面具有良好的 “弹性” ,其本质是要科学地考虑城市生态需求并改善城市的水循环过程,让 水在城市的迁移、转化和转换等过程中更加 “自然” ,下雨时下垫面能有效地 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又可适当的迁移和转化,将蓄存的水“释放” 并加以利用。海绵城市涉及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等多个方面。 2.1.2 低影响开发设施 依据低影响开发原则设计的“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工程设施的统称,包括透水铺装、渗井、渗渠、入渗池、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下沉式绿 地、屋顶绿化、干塘、湿塘、人工湿地、雨水罐、调蓄池、植被缓冲带、砂滤系 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