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用户:撒旦 | 发布时间:2022-06-17 |
| 文件类别:规范标准 | 文件大小:0.74MB |
资料描述: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管道巡查管理,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燃气经营企业对城镇燃气管道的巡查。
1.0.3 本导则所指城镇燃气管道指城镇燃气气源站出口至居民用户登高管位置或非居民用户红线位置之间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城镇燃气门站之前的管道应按照长输管道相关要求执行。
1.0.4 城镇燃气管道的巡查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燃气管道巡查 Gas pipeline inspection
专业的巡查人员在一定或特定时间对燃气管道(含附属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并按要求进行处理。
2.0.2 第三方施工 Third party construction
个人或施工单位在已建燃气管道的保护和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行为,包括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堆土、占压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行为。
2.0.3 燃气管道标志 Gas pipelines sign
用于燃气管道的标志包括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安全标志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性标志、提示标志等,专用标志包括地面标志桩、地面标志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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